ODer的普法手册1 - 刑事篇¶
本文在讲一个冷硬的问题,所以语调很冷硬,请见谅。
物质的定性¶
中国法律对不同物质的管制力度完全不同。搞清楚你接触的东西属于哪一类,是自我保护的第一步。
非药用精神麻醉药品¶
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物质。这类物质在法律上等同于毒品。
吸食本身不构成犯罪,属于治安违法,处行政拘留和罚款。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此类物质,无论数量多少,都应追究刑事责任。持有数量达到法定标准的,即使没有贩卖证据,也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精神麻醉药品¶
即列入《药用类麻醉药品目录》和《药用类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如芬太尼、右美沙芬(单方制剂,自2024年7月1日起列为第二类精神药品)等。
这类物质具有合法医疗用途,关键在于使用目的。如果没有"合理原因"使用(比如处方),即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吸毒",面临治安处罚。围绕这类物质的贩卖、运输等行为等同于毒品犯罪。有处方海淘这些药品,不是毒品犯罪。
未列管的处方药¶
如普瑞巴林、复方甘草片(虽然含吗啡,但它不属于精神麻醉药品)等。个人滥用这类药物目前没有直接的刑事处罚规定,也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吸毒的条款。但无资质的人向他人大量销售处方药,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或妨害药品管理罪。
非处方药¶
OD非处方药不涉及刑事或行政处罚。无资质的人销售非处方药,也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愈美片的特殊情况: 愈美片是含右美沙芬的复方制剂,目前仍然是OTC,不是精神二类,也不是易制毒化学品。七一事变列管的是右美沙芬的盐和单方制剂,没有将复方制剂列管。部分地方公安机关将滥用愈美片按吸毒处理,这是违法行为,愈美片不是毒品,服用愈美片不是吸毒行为。
未列管的其他化学品¶
常见能定罪的是笑气和替来他明。笑气未被列入麻精药品管制目录,仅作为危险化学品管理。非法经营笑气可以以非法经营罪定罪。替来他明目前也未列入管制毒品目录,但经营替来他明电子烟是非法将兽药供给人用,是非法经营罪。
对于完全不在任何管制目录、也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的物质,只要不将化工原料当作人用药品宣传,目前是合法的。
迷幻蘑菇¶
严格说来,种植迷幻蘑菇并不违法。因为"天然毒品"要作为毒品出现,它需像鸦片、卡痛一样单独列出。迷幻蘑菇也不是植物,不构成毒品原植物。然而,确实有案例将迷幻蘑菇直接定性为psilocybin/psilocin来处理。这有很大的辩护空间,但依然非常危险。
相思树皮¶
相思树皮的交易非常常见,它不违法。但是,将相思树皮中的DMT提炼到别的地方如熬汤是制造毒品罪。如果直接吃下相思树皮而不将DMT转移出去,这是合法的。
丁二醇¶
喝下1,4-丁二醇,它转换为GHB——一个列管物质。但是体内制毒不是制毒,否则我吃下甲基化补剂,明知它促使色胺甲基转移而产生DMT却实施这个行为,就是犯罪了。因此,丁二醇当然不违法。
吸毒不是犯罪¶
基本原则¶
中国刑法中没有针对吸毒行为设立罪名,吸毒不属于犯罪。这是很多人不知道的——被查到吸毒,最重是治安处罚(行政拘留和罚款)。吸毒累犯会强制戒毒,惩罚畸重相当于刑罚,但依然不是刑罚。
非法持有¶
但吸毒者在购买、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如果持有数量达到法定最低标准,即使没有贩卖证据,也会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对于传统毒品,折算标准相对明确。司法解释规定了一些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并建立了海洛因折算表。但对于刚刚列管的东西,大部分都不在折算表中。没有折算表,实务中控方无法定义多少毒品数量达标,因此它没有办法定罪,只能通过刑事流程尝试获得认罪认罚。
不在管制目录内的物质¶
如果一种物质不在任何管制目录内,它在客观上就不是"毒品"。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贩卖毒品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不成立,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怎么想,都不构成贩卖毒品罪既遂。对于毒品性质的认定,应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国家没有明文规定列管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在性质上不得认定为毒品。
唯一的例外是"不能犯未遂":行为人自己误以为卖的或进口的是真毒品,结果经鉴定是非列管物质,可能被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或走私毒品罪未遂。但只要说出在卖的是什么,就不会构成这个。所以,搞清楚手里的东西到底是什么,这就是最重要的自我保护。
立案不等于犯罪¶
行政立案¶
中国法律中的"立案"有两种完全不同的含义。
行政立案(治安案件立案):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立案调查,后果是行政处罚(拘留、罚款),不会留下"刑事案底"。吸毒被查就是典型的行政立案。
刑事立案: 公安机关认为存在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启动侦查程序。这才是通常意义上的"案底"。
行政转刑事¶
对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转为刑事案件办理。反过来,刑事案件如果尚不够刑事处罚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理的,也可以按行政程序处理。
流程代审判¶
实践中存在将本应走行政程序的案件拉入刑事程序的情况。对于涉药案件中物质管制状态处于灰色地带的情形,基层执法人员未必能准确判断某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这就为先刑事立案再说留下了空间。
由于办案人员对精神活性物质的本能抵触,他们往往想要通过刑事流程来"整"一下嫌疑人,这时候流程成了私刑。
刑事流程¶
整体流程¶
拘留 → 审查逮捕(检察院)→ 侦查 → 审查起诉(检察院)→ 审判(法院)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大部分案件在检察院环节就决定了走向:要么不起诉(无罪出口),要么认罪认罚后走速裁或简易程序(法院基本按量刑建议判,十天内结案)。所以真正的决胜点在检察院,不在法院。
惊魂37天¶
公安拘留后3天内应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特殊情况可延长1-4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嫌疑人,可以延长至30天。检察院审查批捕期限为7天。加起来最长37天。
实践中,涉药案件的拘留经常被延长到最大限度——如果从网上跨地区购买,可能被认定为"流窜";有多次购买记录,可能被认定为"多次";几个人一起用,可能被认定为"结伙"。
审查逮捕¶
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检察院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这是法律赋予你的一个主动权——你有权要求见检察官,向检察官当面说明情况,检察官不能拒绝。
检察官的职责不是帮公安"凑证据",而是独立判断:这个人该不该继续关着?如果证据不足或者行为不构成犯罪,检察院有权不批准逮捕。不批捕则公安必须放人。
在侦查阶段,公安可能打断你的辩解,但检察官的职责包括听取你的陈述。如果不予批捕而取保候审,后面实刑的概率就很低了,然而仍然要注意防止判缓。
认罪认罚¶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签署具结书后,案件通常走速裁程序。
速裁程序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院在十日内审结。一旦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后面的法院审判基本是走过场。
所以,如果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比如销售化工原料3-meo-pce不是贩毒),认罪认罚就是在给自己制造一份不该存在的犯罪记录。如果行为确实构成犯罪,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是实实在在的。但不管哪种情况,在签署具结书之前,一定要先搞清楚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鉴定¶
如果非列管物质被认定为毒品,不要慌,很可能是鉴定出错。在购买这类物质时,应当研究一下如何准确进行鉴定,并在鉴定后提出异议。鉴定意见中往往不会说明使用的方法,但是先异议就是了。異議あり!
讯问¶
逆转看守所¶
法律规定,侦查人员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你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但是你要如何行使这个沉默权?面对侦查人员的高压,请冷静思考:侦查人员知道什么?侦查人员不知道什么?他的这句讯问说明他期待你说出什么?把自己换位到侦查人员身上,才能明白自己应当做什么。
暴限胁可以排除¶
两高三部规定的应当排除的非法口供包括三种情形: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变相肉刑使你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采用以暴力或严重损害本人及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获取的供述;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获取的供述。
诱供很难排除¶
刑诉法第五十条明文规定"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但在排除规则上,法律仅将"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列为应当排除的情形,并未明确将"引诱、欺骗"纳入排除范围。
这意味着:如果侦查人员通过诱供获取了你的口供(比如告诉你"你认了就放你走"),这种做法是违法的,但你的口供不会自动被排除。辩护律师可以尝试从"口供不真实、不能与在案证据相印证"的角度,以证据虚假性为由争取排除,但难度远大于暴力取证的排除。
活用手中笔¶
法律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如果记录有遗漏或差错,应当允许补充或更正,但是侦查人员往往会阻挠行使这个权利。刑诉法解释明确规定: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如果笔录与你实际说的不一致,你有权拒绝签字。签字时可以进行补充说明,拒绝签字时也可以。把笔录接到手中后,写什么就不由侦查人员说了算了。
关于录音录像,按照目前的官方定位,讯问录音录像主要用于证明讯问程序是否合法,不是口供的合法载体,不能用于证明案件实体事实。所以拒签不仅拒绝了虚假笔录,也让自己在讯问中说过的话的证据效力变弱。然而如果走到上庭,控方可以当庭出示录音录像,依然具有一定法律效力。只是它会在证据本身薄弱的案子中更倾向给出不起诉。
生活¶
时间预期¶
从被刑事拘留到检察院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最长37天。如果检察院不批捕,你会被变更为取保候审。如果批准逮捕,则后面实刑的可能性就非常非常大了。
律师会见¶
律师会见是你与外界的唯一有效通道。家属应当在你被拘留后尽快委托律师。辩护律师凭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涉毒案件不属于需要办案机关批准会见的"三类案件",看守所不得以未收到办案部门通知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被监听,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
但是,也不要过度相信律师,社会对精神活性物质的成见由来已久,律师一般也会带着这个成见办事。
精神健康¶
如果存在精神健康问题,可以如实告知看守所医务人员和律师。一方面这是获得医疗救治的权利,另一方面如果身体状况不适合继续羁押,这可以成为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的重要依据。
室友关系¶
我只有一个建议:服从其他在押人员的安排和指使。其他在押人员不懂法,不要和他们争辩案情,这没有任何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