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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成瘾?


先做一道选择题

下面四种东西,哪些会成瘾?

A. 海洛因 B. 白砂糖 C. 致幻蘑菇 D. 咖啡

如果你的直觉回答是A肯定会,BCD不会,那么恭喜——你和绝大多数人一样,被一套运行了几十年的话语系统成功地训练过了。

事实远比这复杂。咖啡让你每天早上不喝就头痛,这在医学上完完全全符合躯体依赖和戒断反应的定义。白砂糖在实验室里让老鼠疯狂地按杠杆索取,其上瘾程度在某些指标上甚至超过可卡因。而致幻蘑菇?它的药理特性决定了你连续吃两天,第二天就几乎没有任何效果——身体自己就把瘾给掐死了,你想上瘾都上不了。

但在法律上,致幻蘑菇是和海洛因同一级别的管制物质,持有就可能坐牢。白砂糖在超市敞开卖,还享受政府的农业补贴。咖啡就更不用说了。

觉得哪里不对劲了吗?

对了。就是不对劲。这篇文章就是要讲清楚,到底哪里不对劲。


成瘾不是一个有或没有的事

我们日常说这东西会上瘾那东西不会上瘾,好像成瘾是一个开关——啪,打开了,这东西就会成瘾;啪,关上了,就不会。

但医学和药理学告诉我们的完全不是这么回事。成瘾其实是好几个不同维度的叠加,每个维度可以单独打分,而且不同物质在不同维度上的表现可以天差地别。

这些维度主要包括:

第一,身体会不会抗议——躯体依赖。 你长期用一种东西,突然停了,身体会不会出问题?酒精重度依赖者突然停酒可以癫痫发作甚至死亡,这就是非常严重的躯体依赖。咖啡停了会头痛、疲倦、烦躁,这是比较轻的。可卡因停了呢?其实身体上几乎没什么反应——难受主要在心理层面。

第二,需不需要越用越多——耐受性。 同样的剂量,身体是不是很快就习惯了,需要加量才能有同样的效果?

第三,有多想要——强化效价。 科学家有一个经典的实验方法:给实验动物一个杠杆,按一下就能获得一次这种物质。看它愿意为了按这个杠杆付出多大的代价。如果一只老鼠可以不吃不喝不睡觉地疯狂按杠杆,说明这种物质的想要程度极高。

第四,戒掉之后会不会复发——复吸率。 已经不用了,但遇到某些环境、某些压力,会不会忍不住又开始?

现在我们把几种常见物质在这四个维度上摆出来看看:

海洛因——身体依赖极强,耐受快,极其想要,极容易复吸。四项全红灯,毫无争议。

酒精——大量长期喝酒后身体依赖很强(戒断可致死),相当想要,容易复吸。但它是合法的。

烟草——身体依赖中等,但想要和复吸这两项得分极高——事实上烟是最难戒的东西之一。它也是合法的。

可卡因——注意了,身体依赖非常弱,几乎没有经典的躯体戒断。但想要的程度极高,复吸率极高。它是重度管制物质。

咖啡——有明确的身体依赖(停了会头痛,这不是心理作用),有耐受性。但想要的程度一般,复吸率低。没有人管它。

致幻蘑菇——没有身体依赖。耐受性发展得极快,快到什么程度呢?今天吃了,明天再吃同样的量,几乎完全没效果,需要等至少一周身体才会重置。因为这个特性,实验动物根本不会主动反复去按给我蘑菇的杠杆——它按了也没用。想要和复吸率都极低。但它在全世界大多数地方和海洛因是同一个管制级别。

你发现问题了吗?

如果成瘾性真的是我们管制一种东西的理由,那这张成绩单和现行法律之间对不上。差得还不是一点半点。


法律是怎么处理这个对不上的?——它假装不存在

每个国家都有一个管制物质目录——一张清单,上面列着所有被禁止或严格管制的物质。中国有《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美国有《管制物质法》的附表I到附表V。

法律对这张清单的态度是:一种东西一旦被列入,它在法律上就是成瘾性物质。 不需要再讨论,不需要再验证,不需要看它在那四个维度上的实际得分。列入即成立。

这在法学上叫做法律拟制。什么意思呢?就是法律说我们就当它是这样,即使事实上未必如此。

法律拟制不是什么稀罕事,到处都在用。比如,法律说公司是一个人——公司当然不是一个有血有肉的人,但法律就当它是,这样公司就能签合同、打官司、承担责任。再比如,法律说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没有刑事责任能力——难道一个十三岁零十一个月的孩子和一个刚满十四岁的孩子,理解力在生日那天发生了质变?当然没有。但法律需要一条明确的线,所以就当它是那天突然获得了责任能力。

拟制本身不一定是坏事。法律没办法在每个案子里从零开始做药理学鉴定,需要一些简化的规则才能运转。

问题在于:这个就当它是的后果有多严重?

如果拟制的后果只是这种东西不能在便利店卖,那它即使不太精确,也没什么大不了。但实际上,列入管制目录的后果往往是:持有即犯罪,量刑动辄数年。一个人因为持有几克致幻蘑菇——一种在所有成瘾维度上得分都极低的东西——面临的刑事后果可能和持有海洛因没有本质区别。

更诡异的是这张清单的单行道效应。往清单上加一种东西很容易——一纸行政命令就行。从清单上拿掉一种东西呢?难于登天,在很多国家甚至没有规范化的移出程序。结果就是这张清单只会越来越长,永远不会变短。一种东西一旦被贴上成瘾的法律标签,这个标签就几乎是永久性的——即使后来的科学研究表明它的成瘾性远低于预期。


从身体离不开到心里放不下

早期研究者主要关注身体上的瘾——你停药了身体出问题,这叫成瘾。标准清晰,可以测量。

但后来发现有些东西(比如可卡因)不怎么让身体出问题,却让人疯狂地想要。于是心理成瘾这个概念被发明出来了。

最初这个概念是有意义的。它指向了一个真实的大脑机制——负责奖赏的那条神经回路被改造了,让你对某种东西产生异常强烈的想要的冲动,即使你理智上知道它没那么好。这是一个可以在大脑里找到对应变化的、实实在在的生理现象。

但后来,这个概念跑偏了。它从一个有具体神经生物学含义的术语,膨胀成了一个万能口袋——什么都能往里装。

有一种精神科诊断叫做边缘型人格障碍。患有这种障碍的人,核心困难是情绪调节——他们的情绪波动极其剧烈,经常陷入无法忍受的情绪痛苦,而普通人用来平复情绪的那些心理机制在他们身上不太好使。

这些患者中有一部分人会反复吞药。但他们吞药的方式非常特别:他们不挑。手边有什么吞什么——安眠药也吞,胃药也吞,感冒药也吞,维生素也吞。他们不追求任何特定的嗨的感觉或者飘的感觉。这个行为的本质更接近于自伤(就像有些人会在情绪崩溃时划伤自己的手臂)——他们通过制造一个我吞了一堆药,这是紧急情况的危机场景,来中断当前那种无法承受的情绪痛苦。

在一些临床记录中,这种行为会被写成药物依赖倾向或者心理成瘾。

但你仔细想想:

一个人不在乎吞的是什么,安眠药和维生素对他来说一样——这叫对药物成瘾?真正的成瘾是高度认准特定物质的,海洛因成瘾的人不会觉得吞两片维生素C也行。

他不追求任何药理效果,他追求的是吞药这个动作本身带来的情绪中断——这和你说的大脑奖赏回路被劫持是一回事吗?

如果这叫心理成瘾,那同一个患者反复划伤手臂是不是叫刀片成瘾?反复冲动消费是不是叫购物成瘾?

你可以这么叫。但如果什么都能叫成瘾,那成瘾这个词还有什么意义?

心理成瘾概念膨胀的终点,就是它和行为成瘾概念汇合了。

逻辑链条是这样的:既然成瘾不需要有身体上的戒断反应,也不需要有特定的大脑药理学变化,只需要你很想做这件事、停不下来、给你或别人造成了困扰——那么:

过度刷手机是成瘾。过度打游戏是成瘾。过度追剧是成瘾。过度购物是成瘾。过度工作是成瘾。过度健身是成瘾。过度阅读是成瘾。

这不是我在开玩笑。网络成瘾和游戏障碍已经是被严肃讨论乃至被正式收录的诊断概念了。

问题来了——如果网瘾少年沉迷游戏停不下来和海洛因依赖者无法停止注射可以被放在成瘾这同一个大框子里,那这个框子在暗示这两件事本质上是同一类现象。

它们不是。

海洛因依赖涉及μ-阿片受体系统的深刻生理改变,戒断可以引发严重的躯体症状。一个孩子放不下手机涉及的是注意力调控和延迟满足能力。这两者在大脑里走的是不同的路,需要完全不同的理解方式和应对方式。

把它们叫成同一个名字,不是在帮助我们理解世界,是在帮助我们偷懒。


管制逻辑的照妖镜

现在我们来做一件有趣的事:把白砂糖和大麻放在一起,按照前面说的那四个维度比一比。

大麻——身体依赖弱(戒断症状轻微且有争议),耐受性发展慢,想要的程度中低,复吸率中等。在全球大多数地方是管制物质。

白砂糖——法国研究者Serge Ahmed的团队在2007年做了一个著名的实验:让已经学会自己给自己注射可卡因的老鼠,在可卡因和糖水之间做选择。结果是什么?绝大多数老鼠选了糖水。不是一次,是反反复复地选糖水。长期吃高糖食物后突然撤掉,动物会出现焦虑、易怒、多巴胺下降——这些表现和某些正经毒品的戒断反应惊人地相似。

白砂糖在超市里几块钱一袋,还有政府补贴。

这个对比的意义不在于说我们应该禁糖——那显然荒谬。它的意义在于做一个反证:

如果一个管制体系声称我们管制某种物质是因为它会成瘾,那白砂糖的存在就是对这个声称的直接打脸。一种在实验室里比可卡因还能让老鼠上瘾的东西,不仅不被管制,还被补贴——这说明什么?

说明成瘾性从来就不是一种物质被管制的真正原因。

真正的原因是一个复杂得多的混合物:历史惯性(有些东西在任何科学研究之前就已经被社会定义为毒品了);文化偏见(哪些东西和哪些可疑的亚文化群体挂钩);经济利益(糖背后有庞大的产业,致幻蘑菇背后没有);以及纯粹的制度惰性(清单上已经有的东西,没人愿意费力去拿掉)。

成瘾在这个过程中扮演的角色,不是原因,更像是借口——一种事后用来让管制显得合理的说辞。


管毒品和管翻墙

接下来这个类比可能会让你觉得意外。我想把管制毒品和管制互联网连接方式放在一起比较。

在中国,有一条法规说:连接国际互联网必须使用国家批准的信道(简单说就是官方认可的电信运营商),如果你擅自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用大家更熟悉的说法就是翻墙——是违法的,可以受到行政处罚,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可能面临刑事追诉。

这和毒品有什么关系?关系大了。不是内容上的关系,而是结构上的关系。

你把这两套管制系统的骨架抽出来,会发现它们简直像是同一个模板印出来的:

管什么? 一边是特定的化学物质,另一边是特定的数据通信方式。

怎么管? 一边说这些物质你不能碰,除非有医生开处方,另一边说国际网络你不能随便连,只能用批准的渠道。一边是医疗处方制度,另一边是持牌运营商制度——都是不经许可不得接触。

用什么理由? 一边说因为这些东西会成瘾,危害健康,另一边说因为这些连接方式不安全,危害信息安全。注意这两个理由的结构:都是宣称一种抽象的危害性,而这种危害性不需要在每个具体案例中被证明。你不需要证明这个人吸了大麻之后具体伤害了谁;你不需要证明这个人翻了墙之后具体干了什么坏事。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

罚谁最重? 一边是贩毒重于吸毒,容留他人吸毒单独成罪;另一边是提供翻墙工具的处罚远重于自己翻墙。——都是对传播渠道的打击重于对终端使用的打击。

这两套系统最深层的共同点是什么?

是用对付犯罪的手段来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

我们打一个通俗的比方来理解这件事。

假设政府觉得居民养狗不拴绳是个问题。正常的行政管理思路是:制定养犬规范,要求登记、拴绳、打疫苗,违反的罚款。如果屡教不改,加重罚款,甚至没收犬只。这整个过程在行政法的框架内解决。

但想象另一种思路:持有未登记犬只即构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三年。 帮邻居遛未登记的狗?容留他人非法养犬罪,三年以上。

你会觉得这很荒诞,对吧?养狗不拴绳确实是个问题,但动用坐牢来解决这个问题,明显是杀鸡用了宰牛刀。

这就是法学上说的比例原则——你的手段和你的目的之间,得成比例。拿大炮打蚊子,即使蚊子确实该打,大炮也不是合适的工具。

回到毒品:一个人持有几克大麻或者几颗致幻蘑菇——他没有伤害任何其他人,他没有贩卖,他只是自己用——但他面临的是两年强戒——看上去是行政处罚,实际上就是刑事处罚。

再看翻墙:一个人用了一个不合规的方式连接了国际互联网——他可能只是为了查一篇学术论文,或者和海外的同事通个邮件——但他面临的也可能是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追诉。同样,这是在用最重的手段处理一个本质上是行政管理的问题。

这两套管制系统还有一个更隐蔽的共同点:它们各自声称的危害,很大程度上是由禁令本身造成的。

在毒品领域,这一点已经被研究得很透彻了。你禁止了一种物质,它不会消失——它转入黑市。黑市上的东西没有质量控制,你不知道买到的粉末里掺了什么、浓度是多少。大量的毒品致死案例,不是因为那种物质本身的毒性,而是因为黑市产品的浓度不确定或者掺入了更危险的东西(比如近年来芬太尼被掺入各种其他毒品导致的大量过量死亡)。而且,使用者因为吸毒者的法律身份遭受社会歧视、无法正常就业、不敢寻求医疗帮助——这些痛苦是法律加在他们身上的,不是药物加在他们身上的。然后这些由禁令造成的危害又被拿来说:你看,毒品多可怕,必须严打。

在互联网管制领域,类似的逻辑链条也存在。正规渠道被封堵之后,人们转向各种非官方工具。这些工具的质量参差不齐,有些确实存在安全风险(比如可能记录用户数据)。然后这些安全风险又被用来论证管制的必要性:你看,这些非法渠道多不安全。但它们不安全的原因恰恰是因为它们不能光明正大地运营、不能接受正常的监管和竞争。

这在逻辑学上叫做自我实现的预言——你制造了一个环境,让你的预测变成了现实,然后指着这个现实说看,我的预测是对的。


所以到底哪里不对劲?

让我们把前面说的串起来。

第一,成瘾这个概念被架空了。 在药理学上,成瘾是一个多维度的连续谱——不同物质在不同维度上得分各异。但在法律上,成瘾被简化成了在不在名单上的二元判断。名单上有的就是成瘾物质,不在的就不是。这个名单和药理学现实之间的对应关系,充其量是松散的,有时候是矛盾的。

第二,心理成瘾概念被吹成了气球,大到什么都能装。 从一个有具体神经生物学含义的术语,膨胀到可以涵盖从海洛因依赖到刷手机停不下来的一切。当一个概念什么都能解释的时候,它其实什么都没解释。而且这种膨胀直接造成了临床上的混乱——把本质不同的问题搅到一起,用错误的方式对待。

第三,糖的案例证明了成瘾性只是管制的借口,不是原因。 一种在关键成瘾指标上跑赢可卡因的物质,不仅不被管制还被补贴。这个事实宣告了我们管制这些物质是因为它们成瘾这个说辞的破产。

第四,当管制系统不能(或不愿)在每个案例中证明具体的伤害时,它倾向于把行为本身变成犯罪。 不需要证明你的药物使用伤害了谁,不需要证明你的互联网连接传输了什么有害内容——你做了这件事本身就是违法的。这是用刑罚的恐惧来弥补管理的粗糙。

而最根本的问题是:

你对自己的身体做什么、你让什么物质进入自己的大脑、你通过什么方式获取信息——这些事情在什么情况下,严重到需要国家把你关进监狱?

在法学上有一个古老的原则叫做刑法谦抑性——意思是刑罚应该是最后的手段,只有在其他所有方法都不管用的时候才应该动用。罚款不行吗?教育不行吗?医疗干预不行吗?社区矫正不行吗?都试过了,都不行,那好,最后考虑坐牢。

但在我们讨论的这两个领域,刑罚不是最后手段——它是第一手段,有时甚至是唯一手段。这不叫保护。当你声称要保护的对象就是你正在伤害的对象时,这个叫法就站不住了。


不是说成瘾不存在

最后需要做一个重要的澄清。

这篇文章不是在说成瘾是假的或者所有毒品都应该合法化。

对于海洛因、芬太尼、酒精(没错,酒精)这类物质,长期大量使用后产生的躯体依赖是坚硬的生理事实。酒精和苯二氮卓类药物(安定类)的戒断甚至可以致命。这些是真实的、严肃的、需要医学干预的问题。

这篇文章说的是另一件事:成瘾这个概念在从实验室走向法庭的路上,被扭曲、膨胀、政治化了。 它被法律拟制拉扯到药理学不支持的地方,被心理成瘾话语稀释到失去了鉴别力,又被选择性地无视在不符合管制逻辑的地方(比如糖)。

到最后,成瘾在管制体系中扮演的角色不是科学概念——它是修辞工具。它给一套本质上出于其他考量的管制制度披上了一层科学和健康的外衣。

把这层外衣掀开来看看里面是什么,不是为了捣乱——是为了搞清楚,当我们以保护之名限制个体自由时,我们到底在保护谁、保护什么、以什么代价。

这才是值得认真想一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