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不应将OD行为与吸毒行为混为一谈?
一大重要原因:
在主流认知的吸毒行为中,明确存在一个既是教唆者,又是贩毒者的人。此人诱骗他人吸食自己贩卖的毒品,并从他人购买毒品的行为中牟取利益。贩毒者通常属于一个大型制毒贩毒组织,他们有预谋地利用毒品的成瘾性质,从吸毒者身上强迫攫取利益,这不仅是不符合道德良知的,而且属于违法犯罪行为。由于吸毒行为和这一违法的利益链条中脱不开关系,包庇吸毒行为就是包庇制毒贩毒等违法犯罪行为。
而在OD行为中,OD者通过互联网自发性地接触OD行为,且多是出于主观意愿而非被诱骗,并没有上一段中不道德的成分。同时,OD药物是正规药厂生产的,所以即便在少数情况下,确实存在一个教唆他人进行OD的人,教唆者也无法从OD者购买OD药物中获得利益,因为他们本身不卖药。因此,在OD行为中,也不存在违法的利益链条,顶多算是一个道德问题。
由此可见,将OD行为和吸毒行为混为一谈是严重错误的。